美最高法院裁定 調閱手機定位數據須搜索狀

美國最高法院22日裁定,檢調等執法單位調查案件時,若想向電信業者調閱通聯記錄,掌握或追蹤用戶幾日來或幾周來的行蹤,須先向法院申請搜索狀。最高法院這個最新判決被視為是步入數位時代,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隱私的重要里程碑。

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比4通過裁決,規定日後執法部門進行一般刑事調查時,須出示充分合理證據向法院取得搜索狀後,才可向民營的電信業者調閱民眾的手機定位紀錄。主張限縮執法部門權限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寫道,長久以來,手機定位功能引發的隱私疑慮,一直高於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引發的疑慮。他說,民眾常會離開自己的車輛,車用GPS就無法繼續追蹤記錄,手機卻是隨時隨地不離身跟著主人到許多涉及私人隱私的地點,例如民宅、診所、政黨辦公室以及其他可能透露個人動態的場所。從中可以揭露用戶的家庭狀況、政治傾向、宗教信仰及性取向,這些紀錄都牽涉到隱私。

所以不能任由政府無限制地透過電信商取得手機用戶的定位數據。但他指出,裁決僅規範取得定位數據,其他資料如銀行記錄不在此限。此外,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發生炸彈攻擊或民眾生命受威脅時,執法人員即使沒申請搜索狀,也可取得手機定位記錄。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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