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長住高雄國軍英雄館拒搬 打官司判搬離+賠139.5萬

南部鋼鐵大廠燁輝公司副總宮泰安,2001年起就長期租住高雄國軍英雄館,館方3年前公告不再提供長租方案,但宮男夫婦租約到期硬是不搬,遭國英館一狀告上法院。高雄地院審理後,判他應將房間騰空返還,還要付給2015年11月起,按月給付國軍英雄館4萬元房租,佔住時間32個月共128萬元,加上一、二審律師費11萬5千元,總計139.5萬元,全案確定。

據《蘋果》報導,高雄國軍英雄館提告指出,宮男為該館826號房的長租客,住在英雄館已有10多年,每月房租13000元,雙方最後一次簽訂租賃契約是在2014年10月20日,約定租期從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2015年間,因軍方有意落實《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中服務國軍等規定,於2015年3月6日張貼公告表明租期屆滿後,不再續租給長期租賃住宿者,並以公文及律師函告知宮男,但宮男租約到期後卻拒絕搬遷。

由於宮男不具與國防相關人員身份,佔有日租型旅館房間已造成館方損害,因此高國英館提告要求宮男騰空返還房間,並以該房每日定價3400元計算,要求他按月給付房租,以及館方為本案聘請的律師費用。

對於被判需搬離及付給總計139.5萬元(租金與律師費),宮男辯稱,國軍英雄館的管理單位為軍友社,是直接受國防部指導監督,且高雄國軍英雄館建物及座落土地均屬國有,並由國防部軍備局管理,故軍友社應屬於準國家機關,關於國軍英雄館的設置、管理應秉平等原則對待一般人民,不能隨便拒絕人民承租,主張國軍英雄館負有與民眾強制締約的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與他續約。

何況,館方自2015年11月1日起,拒收他繳交的租金,他已將該月起至隔年4月底為止的房租,以國軍英雄館為受領人之名義提存於法院。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為,館方在租賃契約屆滿之前,就數度通知宮男因管理政策改變不再續租,屬合法終止租賃契約,宮男應將房間騰空返還。

至於租約屆滿後的租金計算,法官認為,高雄國英館鄰近高雄熱門觀光景點,生活機能佳,房內並有中央空調等一般出租房間罕有之設備,若以為月租金13000元核算,顯有嚴重低估,認為每月租賃行情應以4萬元為適當,判宮男應按月給付至遷出為止,另需支付對造律師費用。

宮男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除維持一審原判決,另判他要支付國英館二審聘請的律師費用,全案確定

(中時電子報)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