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今三讀《財團法人法》,對於爭議已久的宗教財團法人是否適用該法,經朝野協商後,決議將宗教法人排除在外,將另立專法《宗教團體法》來規範宗教團體組織,在尚未完成修法之前,宗教財團法人適用《民法》及相關規定。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我國即將面對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被點名要修訂《國際司法互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有其急迫性,若是卡在是否納入宗教法人則後面都很難談下去,因此民進黨同意暫時先排除宗教法人。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財團法人有法制化的必要性,目前《民法》對於財團法人規範密度明顯不足,必須交錯適用各項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實務上出現很多問題,即使發生問題也無法做有效管制,且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跟民間捐助,種類性質相當多樣,卻未有不同密度的管理,長久以來為社會所詬病。
周春米指出,財團法人應該公開財務及建立管理機制,是洗錢防制的重要一環,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上扮演著重大角色,是以公共利益作為運作目標,但是現在卻常被污名化是「小金庫」或「逃漏稅工具」,因此讓財團法人的財務透明化、公開人事制度、建立機制是政府不可迴避的責任。
此次修法朝野在排除宗教法人後協商還算順利,不過國民黨對於其中幾條很有意見,其中規定「原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後來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後,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時,得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既然已經由公轉私了,也要看這些組織的意願,而不是認定有必要就強行「買回」,根本「霸王條款」。
周春米強調,本條目的在於反掏空,防止公產變私產,本次並沒有政府得接收財團法人財產收歸國有的條文,沒有任何規定涉及剝奪人民財產的條文,不要曲解正當修法目的,混淆視聽。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