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蔡友才不服遭解除董事職務 提告獲勝訴

兆豐銀行2016年前遭美國DFS裁罰一點八億元案,金管會歷經半個月調查,公布首波行政懲處,解除包括前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在內的六位兆豐高層職務,創下金管會出手罰銀行最快、且最重的紀錄。蔡友才不服遭解除職務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他勝訴,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但為何撤銷詳細理由還未公布。

兆豐金控旗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首季一般業務檢查中,被指控在2012年違反美國反洗錢法、銀行保密法相關行政規定,有法遵缺失,遭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6.5億元。

金管會調查後,指出兆豐銀有法令遵循人員之工作安排有職務衝突,且未充分瞭解防制洗錢法令規範、負責海外分行管理之企劃處及稽核部門於知悉重大事件及重大缺失時,未充分及時提報董事會,未能落實公司治理、總行欠缺與DFS聯繫溝通,致未能有效減少DFS之疑慮、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等四大缺失。

金管會認定,前董事長蔡友才應負決策失當、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之責:他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在2015年10月已知悉該行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美國主管機關採取監理處分行動,但2015年11月及2016年2月紐約分行建議總行派員赴美溝通,都未採納,致DFS認為該行漠視主管機關,應對本案負決策失當之責。

依銀行法解除蔡友才的兆豐銀法人代表董事職務,還有前兆豐銀總經理吳漢卿、副總梁美琪、總稽核劉小鈴、法遵長陳天祿,及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等5人的高階職務,也一併被解除。蔡友才不服訴願被駁回後,打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蔡友才另被控擔任兆豐金董事長任內,利用兆豐資源,成立鑒機公司,蔡因此無心處理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方金檢之事,使得兆豐銀遭罰57億元,蔡卻提前賣股避損,並在鑒機成立過程中,獲不法利益2.25億元,前年底被依違反《金控法》等罪起訴並求刑12年,全案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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