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生周泓旭共諜案,今年5月間高院維持一審刑度將他判刑1年2月,因羈押期到8日剛好扣抵刑期共425天,高院決定將他責付給律師,但限制住居及出境,每天須到派出所報到,周認為他不須再去派出所報到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周男被控在2014年於上海市參加兩岸交流活動,結識大陸地區黨務機構的李姓祕書後,隔年他陸續受李的餐敘招待,期間李多次表示可提供金錢報酬,由周利用在台求學及經商期間,物色、引介台灣政府人員及其他具社會影響力人士,以發展、建立組織。
去年案件爆發後周男遭羈押,但由於高院維持台北地院刑度,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將他判刑1年2月,但他的羈押期滿1年2月,雖然檢方已提上訴,但高院訊問後在今年5月8日中午釋放周男,但對他祭出限制住居、派出所報到等處分。
但周泓旭主張,他從去年3月10日開始被羈押到今年5月8日中午,他援引大法官會議第677號解釋,認為他是因押期期滿被撤銷羈押而非停止羈押,既為撤銷羈押,高院就不應該規定他每日到派出所報到處分,因此提抗告。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是在押期期滿的前1時讓周男交保,是停止羈押而非撤銷羈押,高院要他其去派出所報到,並沒有違法,周的抗告沒有理由予以駁回。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