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教授擔任企業獨董,屢見不鮮,不過,根據知情人士表示,依照監察院近2至3年彈劾案數量來看,擁有行政主管職務的教授,因擔任企業獨董等職務而被彈劾者逾30件,但懲戒結果大多被記申誡,即僅以書面糾正或口頭告誡,然而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擔任企業獨董,卻被教育部駁回校長當選資格,甚至要求台大重啟校長遴選來處置,遭批受到不平等待遇,結果不符合比例原則。
中研院2日起連續4天召開院士會議,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出席,管並未現身;至於管當選台大校長迄今將近半年,眼看本學期已結束,依舊未獲聘任,面對本次校長遴選事件,其中不僅學者赴陸交流事宜,引發熱烈討論,大學教授、主管是否能擔任企業獨董等職務,同樣深受關注。
該人士說,爬梳監察院近2至3年的大學教授、主管彈劾案,大約有30多件,其中最主要案由,大多是擔任企業獨董惹議;其中像是東華大學企管系專任教授蔡裕源,在前教育部長吳茂昆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獲聘兼任主任秘書,相當簡任第12職等的公務人員,卻在期間兼任華映公司獨立董事職務,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即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為回覆教育部,東華大學向教育部釋疑,其中一項說明為:「主任秘書一職僅係校長之幕僚人員,本身職務不具決策權或裁量權,似可不必拘泥於公務員服務法對「行政主管」之規範,阻絕有能力之教師對學校服務貢獻心力機會。」
另外,同樣是東華大學副教授石明英,在兼任該校幼兒教育學系代理系主任期間,於103年4月1日至103年6月4日擔任遠雄悅來大飯店董事,「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受到彈劾。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對該2名教授的議決,皆僅為申誡,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申誡,以書面為之」,懲戒方式即僅以書面糾正或口頭告誡。
他表示,只要經過學校同意,大學教授可以擔任企業董監事,而台大在1月31日依照教育部要求,破格召開遴選委員會,便以敘明管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均有向校方回報,並獲同意,雙方甚至還簽有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但若以整體大學的通案來說,校內簽核公文流程速度很慢,採取三級三審制,需耗時半年才可跑完所有流程,因此有時校方會先同意教授擔任獨董,隨後再補送公文。
以前兩筆東華大學的教授兼任獨董案來看,監察院最後決議頂多只有申誡,管中閔沒有在台大擔任行政主管,擔任獨董卻被貼上違法的標籤,甚至被駁回出任校長的資格,兩者相比,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
(旺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