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姓男子在捷運站把1名有輕度智障的男子帶到廁所後,脫去對方衣物猥褻,警方據報在被害人的肚子上採到丘的唾液DNA,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丘辯稱,是被害人主動隨他進廁所意圖卸責,但法官根據相關事證不採信丘的說法,依乘機猥褻罪判丘有期徒刑1年。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丘男2014年曾因猥褻男童被判刑10月確定;2015年4月出獄,又再犯本案,丘為圖私慾,利用被害人有心智障礙不知抗拒,乘機猥褻,犯後否認犯行,也未和被害人和解,依累犯規定加重刑度判刑
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3日下午2時許,丘在台北捷運象山站男公廁內看到被害人,先藉機攀談,把對方帶進大號廁所間,進去後,丘脫去對方衣褲撫摸,還親吻他的腹部,被害人因不懂得反抗,遭丘男猥褻得逞。惟事後告訴輔導師,被帶去警局報案,才查獲丘的犯行。
丘審理時否認犯罪,辯稱是被害人主動邀他到廁間,還說對方問他是不是同性戀。然後自動脫去衣、褲。對於被害人肚子上的口水,丘聲稱是在推他時不小心沾到,否認有猥褻犯行。
北院法官審理認為,被害人在被性侵後,就向輔導老師反應,如果不是被性侵害,不會有如此積極作為,且被害人的指述雖有部分瑕疵,但大部分具體、一致,沒有誣設陷害丘的動機與必要,綜合相關事證,認定丘涉犯乘機猥褻罪,依法判刑1年。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