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翁騎電動車行經朴子市松梅2號橋前,摔落松梅重劃北路九與橋墩間的缺口,跌落到貴舍大排水溝而溺斃,家屬提訴國賠,法官認為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未善盡防護措施之責,判2單位共同賠償504萬餘元。
吳翁的家屬指出,吳翁於2017年9月17日清晨5時許,騎電動腳踏車由北往南,行經松梅重劃北路九松梅2號橋前,吳翁摔落路與橋墩間的缺口,跌到貴舍大排下而溺斃。
家屬認為,因道路寬度大於橋墩,路與牛挑灣小排雖有防護水泥體,但橋前並沒有防護水泥體,橋墩與路形成缺口,且此段道路沒有路燈,路面或橋墩沒有任何反光條、指示標誌等防護措施,以致吳翁清晨騎車至此,未即時發現缺口,才連人帶車摔死,道路、橋、溝排等設施及管理有缺失,向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嘉南農田水利會提訴請求國賠。
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嘉南農田水利會3單位均否認有管理權責,互相推諉,各說各話。
法官審理認為,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對松梅重劃九路設置管理未善盡管理防護之責,缺口外露於柏油路面末端,且周圍毫無護欄或警示標誌,判縣府、朴子市公所連帶賠償吳妻172萬餘元、吳翁的兒子92萬餘元、3名女兒各80萬元,合計約50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