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朱樑言行不檢,多次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同院前法官曾謀貴無正當理由與案件當事人私下會晤,並接受餽贈及飲宴,違失情節重大,監委楊芳玲、包宗和因此提案彈劾。監察院今審查通過朱樑及曾謀貴彈劾案,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委楊芳玲、包宗和調查發現,朱樑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3年內共16次分別於台中市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且其中半數於上班期間所為,沒有請假或公差紀錄。除構成曠職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並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僅因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
楊芳玲、包宗和另指出,同院前法官曾謀貴曾於1999年12月30日,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參與不當飲宴為由,記過一次。但他未記取前車之鑑,自2015年9月2日起擔任該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民事案件之陪席法官,並參與該案2016年10月25日之言詞辯論,竟無正當理由於同年10月31日晚間及11月8日上午,在自宅及法院辦公室與承辦案件之一方當事人會面,並收受相贈物品,又於同年12月31日晚間接受該當事人飲宴。
監委指出,曾謀貴另無請假、公差紀錄,於2015年11月12日下午1時38分至2時37分許,至台中市議會為友人請託,於上班時間在院外從事私務。其言行不檢,無正當理由僅與一方當事人私晤,且參與與司法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
監委表示,2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分別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21條第1項第2款、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