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廠首批燃料棒已啟運返美進行轉售或拆解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今(5日)發表聲明指出,尊重台電的決定,接下來會繼續監控核四燃料的安全貯存以及外運作業。
原能會表示,106年1月11日《電業法》修正通過,明訂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核四廠核子燃料屬台電公司財產,台電配合非核家園政策,並尋求其資產最大價值,將核四廠核子燃料運往國外燃料廠家進行處理,原能會尊重經濟部及台電的決定。
核子燃料因屬國際核子保防物料,原能會為確保燃料運送之保防、保安及輻射安全,經嚴密審查後,核備台電公司《核子燃料運送計畫》與《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龍門核電廠核子燃料外運廠區作業計畫》,並於今年4月26日同意核子燃料輸出申請。
這次核四廠核子燃料係未使用過之新燃料,輻射性低且性質穩定,於運輸貨櫃2公尺處輻射劑量約每小時0.11~2.11微西弗(μSv/h),與天然背景值相近,遠低於每小時100微西弗之法規限值,運送時對民眾安全並無影響。
另外,核子燃料盛裝於符合安全規定的專用運輸護箱,且經國際原子能總署派員查驗及封緘,並依原能會核准的《核子燃料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確實執行,確保運送作業安全。原能會成立專案檢查小組,派員嚴格監督核子燃料運送,並已安全上船運往國外燃料廠家進行處理。
原能會將持續嚴密管制台電做好核子燃料外運工作,在執行外運作業時,原能會都將全程嚴密檢查,以確保安全。在核子燃料完成外運作業前,原能會將持續執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以確保貯存安全。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