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捷運警察隊呂姓人事主任,僅因文姓員警是新進人員,竟擅自將2016年考績由甲等改為乙等,導致文損失半個月以上的考績獎金,經內部人員發現異狀告訴當事人,文憤而申訴,並控告呂偽造文書等罪,士林地檢署偵結,處分緩起訴2年,並向員警支付台幣30萬、國庫支付10萬。
文姓員警自2016年10月24日調至捷運警察隊,同年12月21日召開考績會時,任職不到2個月,會中並未討論到是否能拿甲等或乙等,一般皆以80分評分,而考績評議清冊上寫明80分,送至隊長審查時,隊長向呂說:「新進人員不適宜打甲等,應保障資深人員,激勵士氣」,並退回考績表。
呂返回辦公室後,直接在考績表上「綜合評分」欄位,用立可白修正液,將80分改為79分。隔年4月,文收到考績結果,想到明明是甲等,卻無故被改成乙等,認為自身權益收到影響,先向保訓會申訴,呂竟避免考績正本被發現遭竄改試圖銷毀,內部承辦人員察覺有異,向督察組檢舉,整起案件應而爆發。
檢方表示,捷運隊長指示新進員工不應給甲等,呂應該重新召開考績會,不是自己拿立可白塗改,呂犯後坦承犯行,檢察官則予以緩起訴處分,為期2年,並且當庭向文道歉支付30萬,彌補考績獎金的損失,另外再向國庫支付10萬。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