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變態露鳥俠 該當何罪?

邇來,社會發生數起恐怖情人分屍案,震驚社會!但是如果碰到另類愛慕者:例如,甲男見乙女面目姣好,體態健美,心生愛慕,展開猛烈追求,但乙女始終不為所動,甲失望之餘而惡向膽邊生,某日晚上欲跟蹤乙返家,為乙發現,甲竟持小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鳥手淫,使乙女目睹,乙見狀驚叫,甲為路過民眾制伏,扭送警局,試問甲成立何罪?

桃園地檢署署檢察官葉益發表示,刑法上的強制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行為手段限於以「強暴」或「脅迫」;如果不是施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而是以詐術、引誘等方式為之,就不成立強制罪。

本罪所稱的「強暴」,係指外在有形暴力之行使。一般是採取廣義的解釋,即指對人所為有形力的行使,惟不以直接對他人身體施用為必要,即使是對物施力而對人發生強烈影響者,只須其行為對象之人特定,亦屬本罪的強暴行為。

而且在行為的程度上,強暴行為在客觀上只須達到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不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因此,甲男持刀脅迫乙不許動,在乙女面前露出生殖器手淫,即使乙女之自由未完全受壓制,但是,甲男以脅迫使乙女,觀看其手淫,係使乙女行無義務之事,甲男之行為仍然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

然而,甲男的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依刑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也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的「猥褻」係指除刑法所指性交以外,足以引起或滿足人性慾之一切行為。由甲男脅迫乙女目睹其手淫,在異性面前露出自己之生殖器而手淫,固然足以引起及滿足甲男之性慾,但是,由於甲男並未對乙女有實行猥褻之積極行為,因此甲之行為,並不成立強制猥褻罪。另外,甲男之手淫行為倘已達公然之程度,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34條 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建議民眾若不幸碰到像甲男這樣的變態,應該保持冷靜,儘快伺機逃離現場,並大聲呼救,如此除了可保護自己少受眼睛業障,又可將歹徒儘速繩之以法,豈不快哉!(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理事桃園地檢署署檢察官葉益發提供)

(中時電子報)

文章來源: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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