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郭姓男子與妻子婚姻不睦,商談離婚事宜,郭男主張,婚後夫妻是聯合財產制,妻子名下擁有多筆資產,總價值8千多萬元,郭男本身只有300多萬元,主張應分得一半4千萬元給他,桃園地院認為有理,重新計算雙方資產後,郭男可得2400多萬元,妻子不服,已經上訴高院。
妻子認為,這些財產其中一戶房產,是婚前父親所贈,不該平分,且其餘兩戶房產是婚後與丈夫合置,但她認為自己出的比較多,娘家也要幫忙,丈夫出錢屬於贈與,至於車子、保單屬於她的財產,不認為該分給丈夫。
據蘋果報導,法官依在2002年修正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夫妻關係消滅後,夫妻一方可針對夫妻共有財產請求一半額度,因此認定妻子名下2戶房屋屬婚後財產,且丈夫也有出錢,理應平分。法官根據估查,認為妻子名下的2戶房屋、保單與存款、小客車等財產,共有5千2百多萬元,郭男名下有300多萬元,扣除後,夫妻財產剩餘4900多萬元,郭男可得2400多萬元,妻子不服判決,已經上訴高院。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