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在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受監委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跟投機事業規定」,而被監察院彈劾,外界認為應予以撤職,中研院今(6)日晚間發布聲明表示,撤職或停職均為重大事件,院內需相當審慎處理,故將儘速函請銓敘部釋示,待該部正式函釋後依規定處理。
中研院表示,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同條文前3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而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依法,送請懲戒。
但依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業務座談會98年7月23日決議,本院研究人員倘未兼行政職務,尚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的對象,因此依照上述會議決議,本院研究人員並非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中研院指出,此案違法情事,係發生於院士吳茂昆借調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其是否須立即撤職,相關適用法條及適用對象均有疑義,且撤職或停職均為重大事件,本院需相當審慎處理,故本院將儘速函請銓敘部釋示,待該部正式函釋後依規定處理。
(旺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