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要求漱口被拒提申訴 1萬9500元罰單免繳

賺到了!彰化縣張姓男子今年3月開車經過在北斗鎮遇警方酒測攔查,呼氣後酒測值達0.18被開單告發,但他自稱沒喝酒,並以警察不讓他漱口違反程序為由提出申訴,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撤銷警方處分,張男免繳1萬9500元罰金,違規記點和交通講習也通通撤銷。

張姓男子主張,當時遇警方酒測攔檢,他沒有喝酒,但剛吃過臭豆腐,且口中仍嚼著檳榔,認為是檳榔導致吹氣時出現酒精反應,攔查的警察卻不讓他漱口,程序已不合法。

張男表示,要求漱口時遭員警拒絕,員警指有喝酒的才能要求漱口,吃檳榔不用漱口,並要他直接吹氣酒測,就測出酒測值0.18,已超過0.15至0.25的舉發標準,他要求重測,再被員警拒絕,還叫他有什麼意見可以自己去申訴。

張男不服、提起申訴,強調根據法令要求,這名執勤員警沒有按規定程序告知他接受酒測前的權利,也沒問是否需要漱口,加上他之前的前一個酒測者,吹氣施測後已被測出0.39毫升,員警沒將酒測器清潔過就接著對他酒測,酒測器上可能會有殘留酒氣的問題。

審理法官參照警政署頒布的法令執行細則中,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確實有明文規定「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值勤的蕭姓員警出庭時亦向法官表示,因為認為漱口可降低酒精成分,施測時才會一再對張男表示吃檳榔酒測不用漱口,拒絕張男漱口的要求。

法官勘驗還原當天酒測現場的側錄光碟,當天共兩人接受酒測,另一人坦承喝酒後漱口等待,張男否認喝酒,要求漱口遭拒。

審理法官認為,漱口確實可避免受測者口腔中,殘留其他類似物質,影響到酒測值的正確性,並不是降低體內酒精濃度,員警以此理由拒絕是錯誤認知。認定本件酒測程序有重大瑕疵,據此所得的數值難逕予採認。被告在事實未明之情況下,逕以原處分裁罰1萬9500元,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參加道安講習,容有違誤,因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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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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