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選舉賄選案,一審被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他不服上訴後,二審改判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李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後,台南高分院11日更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還可再上訴。
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2016年4月22日經台南地院一審判處李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同案被告前西港鄉長卓華民、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均判刑1年8個月,但可支付公庫30萬元獲緩刑3年;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判有期徒刑8個月。至於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等4名被告則獲判無罪。
李全教、羅進生、卓華民等人被控於2014年9月11日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等條件,要求谷暮.哈就在議長投票時支持李。由於卓、羅在法院審理中自白犯行,成為李全教被判有罪的重要關鍵。
但李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後,去年2月17日二審宣判,改判李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李全教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同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後,更一審審結,11日上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