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委員楊芳玲及王美玉調查《國民體育法》修法後,各單項體育協會陸續展開改選,但不少協會遭指控人頭會員泛濫、選務不透明,甚至有舞弊情事,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審查通過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體育署。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體育署於設計特定體育團體預報名系統時,未設計適當防堵機制,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發生,在媒體報導部分協會遭檢舉人頭會員情形嚴重後,才移送檢調偵辦。且體育署對於會員資格之抽查僅具形式,人頭會員導致理監事改選不公,使部分民眾對體育署及體育改革失去信任,不願繳納會費。體育署所為,與「促進國民體育參與」之立法宗旨相違,顯有疏失。
楊芳玲及王美玉也表示,個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多寡影響民眾參與特定體育團體意願,高額會費不利全民參與,進而較難達成「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之立法宗旨。而參選理事(長)保證金多寡,可能成為有意推動體育改革者的參選門檻,體育署在許可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時,也應審慎研酌。
同時,部分特定體育團體之團體理事及個人理事席次未按得票率分配、直接定席次,導致票票不等值,有失公平。而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選舉採用間接選舉者,有待體育署透過許可章程的權力瞭解理由,以確保選舉之公平性。
另外,體育署為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於2017年12月25日責成各協會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卻遭質疑球員兼裁判。體育署另邀集第三方社會公正人士、律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各特定體育團體選務監督委員會暨工作小組」,共同監督特定體育團體改選作業,引進外部監督,值得肯定。但選務監督委員會無法發現人頭會員,顯示制度設計未盡周延。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