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黃姓審查員,被控在2012年間藉由覆核申報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業務時,以變更申報行業別,讓業者需多繳逾千萬元稅額的方式,向房產代銷業者甲山林廣告等3家公司索賄300萬元。高院駁回黃上訴,依貪汙罪判黃男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已退休的70歲黃男,在2012年間接辦甲天地公司營業稅核覆,發現甲天地應非「廣告業」,而是「代銷業」,須補稅近2000多萬,甲山林申報營業稅率也過低,黃竟找上甲天地公司負責人,以要求補稅為由,向其索賄130萬元,協助甲天地公司等逃漏稅。
同年7月,黃男覆核某家汽車材料公司申報營所稅,發現該公司行業別申報有誤,須補稅千萬,竟暗示該公司委託的曾姓女記帳士要拿錢處理,並拿計算機按出「200」的數字,女記帳誤會黃男意思,以為要再增加200萬稅額才能結案,當下沒有拿錢給他。
黃男隔幾天還直接到記帳士事務所,要求曾女「表示一下」,曾拿了40萬元,黃覺得錢太少,還說「應該是200,那天不是按給妳看了」,曾女想收回賄款,黃男卻又改口「不然少一點好了,120萬」,幾天後再索餘款80萬元。
同年10月,黃男覆核甲山林廣告公司營所稅時,也表示原申報稅額2000多萬元太低,藉機索賄50萬元。
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有和業者碰面,但否認索賄,不過業者指證歷歷,一審痛批黃身為公務員知法犯法,未能廉潔自持,去年以黃涉犯3個貪汙罪,重判徒刑10年。黃不服,上訴高院,高院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黃仍被判刑10年。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