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越號沉船 韓法院判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南韓「世越號」沉船事件已過四年,在受難者家屬針對國家和船務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南韓法院認定,國家在事故初期應對不力,並判處國家向遺屬支付撫卹金。

韓聯社19日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19日針對該案作出判決稱,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向每名遇難者支付2億韓元(約新台幣541萬元)撫卹金,同時向遇難者親父母分別支付4000萬韓元(約新台幣108萬元)撫卹金,向遇難者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等分別支付500萬-2000萬韓元撫卹金。

據悉,由於遇難者雙親多數均參加訴訟,他們可獲得的賠償金總計約6億韓元(約新台幣1625萬元),高於國家向未參加訴訟的遺屬支付的賠償金。

法院表示,「世越」號所屬船務公司—清海鎮海運公司和國家過失導致,本次事件發生,法院認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其中,船務公司在超載和貨物固定不穩的情況下讓船舶出航,船員透過廣播讓乘客就地待命,而自己卻先逃離;木浦海警123號艦艦長未採取讓乘客撤離船體的措施,並未盡保護國民生命安全的義務;遇難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船內等待救助導致最終遇難,在船身傾斜至船體完全沉沒的時間裡,遇難人員必定經受了極度恐懼和痛苦。事故後,受難者家屬遭遇了巨大精神打擊,此時此刻仍蒙受創傷後壓力症(PTSD)之痛。

法院還表示,判決時還考慮到事發已過四年,但到現在對於沉船的責任所在、賠償相關爭議仍持續,事故對社會影響之大,以及為了不讓事件重演,有必要事先預防等因素。

(旺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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