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時
游昇俯
自8月15日零時起,漁民將不可再捕撈鬼蝠魟。除因教學、科學研究需求申請核准,未經漁業署核准捕撈者,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萬以下罰金;意外捕獲未通報者,也要核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全球鬼蝠魟屬物種共有雙吻前口蝠鱝(Manta birostris)及阿氏前口蝠鱝(Manta alfredi)兩種,為保護其資源永續,部分國家如菲律賓、墨西哥、印尼及祕魯等,皆已宣布禁止捕撈。過去我國漁船時傳捕撈到鬼蝠魟的事情,也引起將其列為保育類動物的呼聲。
為順應國際保育趨勢,漁業署17日修正公告「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並訂於8月15日零時起正式實施,漁業署表示,意外捕獲時則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
漁業署說明,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載明意外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與目測體盤長、體盤寬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傳真漁業署、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台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通報。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