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立委任內因收受爐渣業者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前年被高院依貪污罪判刑13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後,監察院認為,林益世故意隱匿6300萬元財產,未據實申報,裁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法院今(26)日判他敗訴。
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陸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監察院認為同年底財產申報時他漏而不報,直到兩年後檢方偵辦陳啟祥行賄案時,在其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的保管箱內查獲相關款項,漏報財產一事才曝光,因此裁罰400萬。他不服被罰提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但北高行審理後,認定監察院開罰沒有錯,今日判決駁回
林益世因財產申報問題,前後被監察院裁罰3次,罰款共920萬元,包括2010年、2011年財產未據實申報,各裁罰400萬元;2010年至2011年財產異常增加又未盡說明義務,被監察院裁罰120萬元。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