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且可預期藥物不良反應不得藥害救濟 大法官會議:合憲 由brazilhr撰寫發表於 2018 年 7 月 27 日2018 年 7 月 27 日 曾姓女子因患淋巴瘤使用「愛黴素」治療卻造成聽力喪失,她申請藥害救濟,遭審議會援引該法第13條第9款「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予以駁回後,她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作成合憲解釋。 (中時 ) 列印文章 分享此文章: 列印(在新視窗中開啟) 列印 分享到 WhatsApp(在新視窗中開啟) WhatsApp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