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洩個資助人討債 判刑10月定讞

前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調查官鄭詠鈺,被控利用調查局「法眼系統」查閱民眾入出境及三等親資料,洩漏給他人作討債用,高院依洩密罪判鄭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30萬元確定。

調查班41期結業的鄭詠鈺,屢因風紀問題被調職,他在洩密案發後被調回調查局局本部。

判決指出,鄭詠鈺於2013年5 、6 月間,結識在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擔任技術員的高姓男子,鄭因另案遭澎湖縣調查站調查而急欲調離,高男允諾協助找人幫鄭關說調職。

高男因向林姓房東宣稱自己與調查局關係很好,林男因周姓男子跳票,積欠他2000 多萬元債務,但周卻於2013年6 月底去向不明,請高協助確認周最近是否出境,高則請鄭詠鈺查詢周的入出境資料。

2013年7月9日上午,鄭先在澎湖縣站以辦公室電腦,登入調查局「法眼系統」查詢周男的三等親資料,再撥打 LINE或微信電話給高,口述周男配偶、子女之姓名、地址等資料,欲藉由周男親屬地址,進而確認周的實際住處。

之後,高男再要求鄭查詢周是否出境,以利追討債務,鄭再於2013年9月16日深夜,在澎湖縣站以辦公室電腦登入「法眼系統」後,查詢周的入出境資料,並告知高男周沒有出境紀錄,高將資料洩漏給林男等多名債權人,作為追討債務用。

調查局政風室將鄭移送法辦,桃園檢方一度聲押他獲准,一審以鄭任意查詢他人三親等、入出境資料,非但彰顯其知法犯法之惡性,更嚴重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並使人民喪失對國家之信賴,犯後飾詞辯解,難認有悔意,依2個洩密罪判鄭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30萬,另高男被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2人均上訴高院遭駁回2人,全案定讞。

(中時 )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