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警攔贓車開槍致少年爆頭亡判5月

桃園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2016年1月攔捕贓車開槍,不慎造成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爆頭亡,桃園地院指出一行人沒有持危險物品、贓車也未攻擊任何人,且同行的楊姓警員證稱自己怕傷到人選擇不拔槍,認定劉逾越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亞洲警察協會祕書長葉毓蘭痛斥:「警察的危險跟壓力不是冷氣房的法官所能理解的!」她以北市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警員賴智彥遭押解的犯嫌狂刺17刀送命為例,前面的順服不代表後續不會有任何攻擊,強調勤務現場瞬息萬變,法官沒有把少年多次逃逸、可能危及到無辜民眾的情境因素考慮進去,只是事後諸葛,呼籲尊重員警第一線執勤時的一瞬間判斷。

田姓中輟生2016年1月22日凌晨開著2天前從母親同居人竊來的轎車,搭載同職校的16歲徐姓少年和謝姓少女夜遊,30歲的劉政國和2位同為草湳派出所的員警駕車巡邏發現贓車、上前盤查,田見警車趨近、加速駛離,2車在市區道路狂飆,40分鐘後田男在楊梅區文化街上打雙黃燈示意靠右停車,警車副駕駛座上的劉政國下車,見贓車突然向前滑動,為制止逃脫開槍,沒想到子彈從右後車窗貫入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子彈卡在眉心,徐姓少年送醫急救5天後仍傷重不治。

法官認為,開槍很有可能造成現場人員傷亡,劉警身為受訓過的專業警員一定知道,且根據一同參與追捕的3位警員證述、以及行車紀錄器,田男一行3人都沒有使用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更沒有攻擊警員或他人,劉警用槍只是要制止少年們逃脫,相較少年們侵害的是財產、劉警侵害的卻是生命,用槍已逾越必要程度。

且在場追捕的楊姓警員也供稱,自己一度也想開槍,但想到贓車只是財產、開槍卻會有生命安全疑慮,最後選擇不拔槍射擊,法官認為劉警應該做出同樣的判斷,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劉警5月,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劉昨並未到庭聽判,到庭的徐姓少年委任律師戴一帆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和家屬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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