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藝大系辦助理劉姓女子,與同校已婚饒姓專任男教師發生不倫,他們兩人曾兩度在南藝大教職員宿舍發生性行為,這兩次性行為都造成劉女懷孕。饒姓教師向法官表示,劉女第一次懷孕時,就傳驗孕棒的照片給他,他當時愣住,也不承認雙方是男女情侶關係,要求劉墮胎,他拿了一萬元給劉女墮胎,直到第二次發現懷孕,劉女想以孩子逼婚,饒男才向妻子坦白這段關係,並辭掉學校工作。他說,劉女很希望他離開妻子,能跟她在一起,但劉一直用怪力亂神、說「他的小孩、家人會有報應,要他太太消失」,一直威脅,他受不了才會跟太太坦承婚外情及劉女懷孕情事,很後悔做了這事、傷害他太太,自己也因此離開南藝大教職。
饒妻得知後,提告向劉女求償2百萬元,劉女說自己最多能賠師母30萬元,並已匯款給師母收受。二審認為劉女已賠償這筆錢,判師母不能再求償其他金錢定讞。
去年二審刑事庭審認劉女遭饒師始亂終棄、情有可原,輕判劉女兩次相姦罪、應執行3個月確定,得易科罰金。刑事判決指出,劉女明知饒師已婚(饒師涉妨害家庭經撤回告訴,檢方不起訴),原是她就讀北部某私立大學的教師,饒男轉任南藝大時,劉女也到同系所擔任系辦公室助理,兩人居然發展出婚外情。
對於師母提民事求償2百萬元,劉女表示,與老師外遇發生性關係,對師母深感抱歉,但師母索償高達2百萬元,遠遠超過她月收入不到3萬元及台北租屋生活所能負擔,她的能力最多就是30萬元,已於2017年10月開出30萬元支票給師母兌領,實無多餘能力償付師母2百萬元。
一審原判劉女需賠饒妻45萬元;台南高分院民事庭審認原、被告雙方社會、經濟條件及饒妻所受的傷害,改判劉女賠30萬元給饒師妻子確定,既然劉女已給饒妻30萬元支票且已兌領,劉不必再支付饒妻其他金額。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