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為秦偉性侵多名女子一審判決說明

秦偉性侵粉絲及造型師等8女遭求刑41年,台北地院歷經1年多的審理,今天下午一審宣判8年有期徒刑,台北地院審判長說明:

審判長宣布 秦偉犯強制性交罪犯罪事實有三,

一、99年六七月間,在被告信義路住處對造型師A女強制性交。

二、99年夏天在被告信義路住處,對編劇C女強制性交。

三、101年六七月間,在被告信義路住處對粉絲R女強制性交。

審判長指出:本院合議庭審酌被告利用自己的社經地位,以及被火紋身後恢復良好,積極參與公益營造的積極正面的形象,讓被害人放下戒心,不顧被害人反對其強制性交,過程中還不斷用「與被害人交往」、「給予演藝圈工作機會」等言語安撫被害人,事後再藉口忙碌不理,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的尊重,又審酌被告否認強制性交,說不知道C女R女,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審酌被告沒有前科、被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害人的意見、檢察官的求刑意見,再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等,就被告所犯下的強制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共八年 無罪部分,分別就B女、E女、N女、F女、J女的部分合議庭認為被害人說法與部分證據與常理不合,諭知被告這部分無罪。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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