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期交法修正 接軌國際強化期貨市場整體風險控管

為推動國內期貨市場結算制度與國際接軌及增進期貨市場整體風險控管,金管會修正《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其中明定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的法源,提昇店頭衍生性商品結算的安全、效率及透明度。另外,針對違反期貨交易買賣的罰鍰上限,也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至240萬元,並增訂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為配套措施。

金管會證期局組長黃厚銘分析,推動集中結算有5項優點,降低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提高透明度、簡化結算持續複雜度、市場整體曝險額低、運作及法遵成本 低且效率高。

黃厚銘並說,修正期貨市場財務安全防衛資金提列與支應順序規定,現行期交法對於違約事件發生,資金支應順序是明定的,包括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違約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非違約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機構之賠償準備金、非違約結算會員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之比例分擔;但這個順序與國際制度並不吻合,修正後改由期貨結算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另配合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納入集中結算制度,明定集中與非集中市場結算之財務安全防衛資金應分開提列。

黃厚銘表示,這次修正還包括簡化期貨信託基金審核程序。增訂期貨信託基金民事賠償責任,內容包括明定期貨信託基金得採申報生效制,以簡化審核程序;為證券期貨法令之一致性,增訂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交付義務、民事賠償責任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規定。

另外,黃厚銘也說,期交法第5條也修正,未來期貨商違反期交法第5條,因非重大經濟犯罪,將由刑事罰改為行政罰。

在強化期貨業與周邊單位監理方面,黃厚銘說,修法增訂糾正及其他必要處置等處分方式;行政罰鍰上限由新台幣60萬元提高至240萬元,並增訂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為配套措施。

金管會強調,修法後可強化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監理;增進期貨市場整體風險控管效能。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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