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選舉無效之訴 會因「邊開票邊投票」違法而過關嗎?

九合一選舉綁公投,投票無法準時結束,造成一邊開票一邊投票。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25日舉行記者會質疑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無作為,明顯造成棄保空間。(方濬哲攝)
2018年12月01日 00:01 中時電子報 柯毓庭、天秤座法律網

11月24日的大選落幕,但相關話題持續延燒中,台北市市長候選人丁守中便因提出選舉無效之訴又撤回引起討論,邊開票邊投票,是否影響選舉公正性並足以推翻選舉的結果?

*法律評析

第一點:什麼是當選無效之訴?

(一)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119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二)從上開法條我們可以知道,選舉無效的條件有兩個,第一個是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第二個則是違法情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缺一不可,提起選舉無效之人,要對此舉證,而選舉「違法」的證明方面較為容易,但違法情事必須重大到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就非常難證明了。


此次選舉因大選綁公投造成投票時間長,引發「邊開票邊投票」的亂象。(示意圖,與文忠無關,林縉明攝)

第二點:邊開票邊投票違法嗎?

(一)這次選舉因為公投案件過多,發生投票大塞車的狀況,有很多選民在下午四點前到達投票所,但等到下午七點多才投完票,可是其他已經投完票的投票所,已經在開票了,還在排隊的選民可以滑手機得知開票情形,有沒有違法?會不會影響選舉結果?

(二)選罷法第19條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第57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同條第5項前段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三)首先,我們先看選舉有沒有違法的情形。依法律規定,只要四點前到達投票所,就必須讓選民投到票,不管到幾點都是一樣。另外要釐清的是所以「邊投票邊開票」所指情形為何?第一種是A投票所到四點了,開始開票,可是開票的同時,還有民眾繼續把票投入A投票所的票匭;第二種是A投票所到四點了,沒有民眾在排隊,於是依法在投票結束後改為開票所,開始開票,但隔壁的B投票所,過四點後還有民眾在排隊投票,B投票所先不開票,讓民眾投完後再開票。

從我們選罷法的規定來看,每個投開票所是各別獨立的,所以只要不是第一種同一投票所邊開票邊投票的情形,就不違法,先完成的投票所就可以先開票,各自作業,但以新聞報導的情形,是第二種情形,並不違法。我們只能說選罷的的規定是過時的,以現在科技人手一支手機,第二種情形雖然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棄保效應是真有可能存在的,可和違法仍然不可相提並論。

雖然先得到了選舉沒違法的小結論,已經沒有討論是否影響選舉結果的必要了。但我們可以假設如果第二種邊開票邊投票是違法的,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呢?實際上我們無法去調查民眾是否因此去改變選舉的意向,而選民投票的時間是否在四點之後?有幾位?是誰?或許可能有機會調監視器去查(但應不致於勞師動眾到這種程度),至於選民心裡是不是原本要投姚文智而改投柯文哲,真的無法證明,就算民眾自己出來說他改變投誰,但除非測謊(但也不可能這麼做),也無法確保民眾說的是真的,因為這次的狀況,並不是在四點之後,把所有排隊的民眾趕走,讓選民投不到票,只是讓排隊選民主觀的投票意向可能有所動搖,加上證明極為困難,仍然無法達到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程度。

(四)結論:選舉無效之訴,幾乎不會贏。但至少丁守中提出選舉無效之訴,仍然可以藉此讓法院對於這種A投票所開票,但B投票所還在投票的情形,到底有沒有違法,讓法院表示意見,也是讓未來的選舉更正確,也可以讓政府思考選罷法有沒有必要修正了。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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