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審外商法 台資界定特殊內資

大陸海協會長張志軍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建議將台資視為「特殊內資」。圖為2016年8月張志軍在杭州參訪台資企業友嘉實業集團。
2019年02月01日/綜合報導

大陸內資、外資權利義務差別

台資在大陸長期以來都被視為「外資」,不過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在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時,具人大常委身分的大陸海協會長張志軍,要求「明確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內的法」,他具體主張將港澳台界定為「特殊內資」,不列入該法草案。

涉內不涉外 界定不再是外資

1月29日至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外商投資法》草案(下稱《草案》)。據陸媒「第一財經」報導,在新一輪對外開放背景下,常委會代表普遍認為草案中第2條所提「外商投資」的定義,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資,需要有一個適當的說明。

張志軍在審議該草案時,要求「明確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內的法」,他指出要解決港澳台人士的顧慮,可以考慮採用兩個辦法:一是13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外商投資法》後,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作出說明,給港澳台企業一顆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資的相關法律。

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郭振華也同意台港澳投資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規定,不直接適用本法。不過他也表示,考慮到40年來外資管理的實踐,他建議在常委會向大會提出議案的說明中,對台港澳投資的問題有一個「適當的說明」。

投審會指 兩岸投審制度不變

人大常委會決定,《外商投資法草案》將提請到3月5日召開的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審議,若獲通過,將取代目前的「外資三法」。不過,台港澳資的歸屬尚待明確,並未納入草案中。

大陸雖未稱台港澳資為「外資」,但現行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明定台港澳資參照適用。報導指出,如果新的《外商投資法》通過施行,「外資三法」與其相關實施細則將會廢止。

來自香港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這次草案名稱將《外國投資法》改為《外商投資法》,就已經為台港澳資納入《外商投資法》,掃清了形式上的障礙。

針對大陸擬將台資界定為「特殊內資」,陸委會昨表示,此舉不會改變中華民國存在事實,張志軍的說法是否為陸方未來修法方向,陸委會將持續關注。投審會則表示,台資赴大陸投資審核標準維持原樣,並不會因此趨嚴。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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