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桃園機師職業工會代表陳偉浩(右)帶領聚集在交通部前機師們高呼「支持罷工、改善台灣勞工環境」等口號。
2019年02月18日 04:09 文 / 陳瑞珠 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


農曆新春豬年到,應是諸事順利的祝福,春節期間正當大家沉浸享受過年假期,計畫出國與家人團圓或旅遊之際,台灣民眾卻經歷了一場前所未有驚恐與慌亂的假期。原因是桃園華航機師職業工會積極醞釀已久的罷工工運,如火如荼的在大年初四(2月8日)凌晨零時一刻鐘展開了。工會發動罷工急急如律令,以夜襲式突擊向媒體宣布清晨6點起即刻發動,並聯合松山、桃園、高雄三個機場機師國際航班全面同時啟動罷工。
繼2016年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策動華航空服員無預警宣布罷工後,致華航調度及旅客航班行程大亂。沒想到今桃園機師職業工會選擇於新年春節期間發動罷工,以突擊式的罷工手段要給資方強大的壓力,迫使無辜消費者無法展開或錯過人生中重要行程,或無法返鄉與親人會面淚灑機場。
預告罷工實不可免
此次罷工事件,造成不少不諳機票轉機痛苦承受壓力的老者民眾都責問華航的應變能力及機師不顧民眾權益,消費者何辜?罷工中的整個事件又置「社會公共利益」與「消費者權益」何地?
罷工若依法有據,則決定罷工的手段是否值得商榷?經各界呼籲未來發動罷工「預告期間」實不可免,「預告」不是為了給予資方待之以禮,而是應以民眾為念,要顧及公眾行的權益,無辜消費者及其相繫人民有應變調整行程的準備時間。
從當時2016年那場華航空服員無預警的罷工工運到今天的華航機師再度發動罷工後,幾項疑慮不斷被檢討:
第一,公共運輸、航空、交通事業可以罷工?
第二,涉及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公眾權益之事業可以罷工?
第三,政府是否應該介入?如何介入?程度如何?
第四,影響社會秩序、公眾權益,造成公眾損失,發動罷工的工會有無責任?
罷工權限值得檢討
近年來職業工會所發動的罷工也引發些畸形現象,幾年前勞動三法通過後,雖為勞資關係運作上的重要法律依據,但在實務與法規的解釋上卻凸顯出爭議點,學者專家似乎也各有不同見解。
例如發動罷工的主體是「職業工會」而不是「企業工會」,則可能發生「甲公司決定了乙公司是否罷工」,及「甲公司人員干預乙公司的營運經營管理」的奇怪現象。因職業工會成員有別於企業工會,其成員來自不同企業勞工,這可能導致職業工會發動罷工時形成甲成員可以去代表同業中的乙、丙、丁公司罷工的畸形現象。
然未參與該職業工會罷工之各該企業內的勞工的權益亦可能被忽略,並承受罷工同仁之勞務負擔轉嫁,如機場地勤行政同仁。
勞資爭議如果演變成罷工,非常可能也會對勞方產生很大的傷害,例如企業倒閉導致勞工失業、或者公司虧損導致員工收入減少等。所以罷工對勞工來說,也是有風險的決定。
職業工會的罷工權是否需要受到限制,否則將來任何企業的一部分員工都可以自行組織地區職業工會的企業分會,自己通過罷工。試想如台鐵的司機員、台電的電力調度員、機場的安管人員,都可以發動罷工,合法癱瘓台鐵、台電、機場等等。
發生在國際航空公司或機場的大型罷工,遠程近期各國都有案例,過去如發生在歐美國家也屢見不鮮,美國政府以公權力介入協調後才平息結束航空從業人員之罷工,但無奈已讓整體國家社會付出了很高的代價。勞工罷工若依法有據自無不可。但航空交通之罷工涉及國家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及公眾權益。
罷工落幕不落人心
有學者認為,社會利益應該是基於人類社會存在的一切最上位不可逆之公眾利益,是有別於個人利益、或單一集體或團體利益而能並提的。社會公共利益更包括公共秩序和平與安全、經濟秩序健康、安全及效率、社會資源與機會合理保存與利用、公共道德的維護等等之內涵。有了這些底蘊內涵,社會公共利益便形成,使所有的每一個人與組織於生存上皆共同均等享有生存與發展的資源。這個是做為社會的共同生存者應該有的認知與涵養。
而消費者權益更是指其消費後應享有的權利與利益,其信賴與保護責任自然是要由賣方的經營者(販賣者)負有直接的義務;原本非歸責於經營者被阻卻,卻可能因一場罷工行為被剝奪時,則國家於此似乎也須負有相應的義務,而這些義務承擔便是相關法律規範的約制。
罷工雖落幕,但卻不落人心。人民的痛苦與憤怒未消,雖有部分學者認為此次機師罷工是台灣勞權的一大進步為此而歡呼的同時,更希望在犧牲公眾利益的刀俎下,台灣社會能學習到社會利益應該是基於人類社會存在的一切最上位權益。
未來政府相關單位應好好利用此事件,來檢視我國相關飛安及機師罷工的法律,並參照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及歐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EASA)所發布的規定,來修正我國現今機師值勤酒測、飛時、派遣之制度,給國民一個安心的環境。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