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通呼籲郁慕明 不要以身試罰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稍早在例行記者會上發言。
2019年02月21日 19:09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21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解釋「兩岸簽署政治議題協議之民主監督程序」。他表示,有關政治議題是可以談,但是現行監督機制是脆弱的;他也說,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這就是政治性的東西,透過所謂民主協商,要找台灣各界人去,但沒有經過授權去參加就違反兩岸條例第5條之1。

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之3,違反第5條之1規定者,處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陳明通說,新黨主席郁慕明說要去參加,如果他去參加,那就違反79條之3,他並勸郁慕明不要以身試罰。「這必須明確說出來,中華民國還是有法律的。」陳明通也說,民進黨政府不會去跟陸方洽商兩岸和平協議,沒有這樣的政策。昨天到新竹市拜訪市長林智堅,就強調就北京來講,統一才有和平,所以去跟他簽和平協議,就是統一協議。

陳明通表示,有關政治議題是可以談,「但監督機制是weak的」。針對政治議題的協商,簡單說就是「國會雙審議,人民雙公投」。陳明通指出,政治性協議涉及是整體的,是需要嚴肅看待的東西,而現行的監督門檻則很低。他並強調,國民黨在2011也說要有公民投票,而「我只是把制度建立起來」。有了高門檻監督機制,民眾才能士農工商打拼賺大錢。

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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