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天堂不再有免稅優惠,台商恐怕要重新考量因應對策。圖為:國人報稅情況。
2019年03月10日 04:09/台北報導

伴隨全球各國政府在CRS(共同申報準則)建立起的合作跨國追稅風潮下,免稅天堂也有崩解跡象,近期討論最廣的正是開曼群島今年啟動的經濟實質法與施行細則。會計師認為包含台商在內,過去在這些地方設立境外公司的企業多數恐受衝擊,必須審慎思考評估是否在台或其他地區設籍課稅,又或以分公司申報繳稅的可行性,再與滿足開曼要求的成本費用作比較。
但勤業眾信(Deloitte)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會計師廖哲莉也指出,雖然暫時能夠符合例如開曼群島這類轉型國家地區的法令要求,但整體趨勢下,「免稅天堂」是否存在仍有待觀察。她舉納閩島為例子,目前已取消原來固定金額繳稅規定,而採用淨利3%進行課稅。
安永(Ernst & Young)會計師事務所則認為,企業應視在開曼註冊的業務型態思考對應措施。例如持有智慧財產的開曼公司,應考慮將智慧財產權遷移至實際研發、決策地點及研發活動執行地,以符合反避稅規定。
安永認為,企業應視在開曼註冊的業務型態思考相應措施。例如對持有智慧財產的開曼公司,應考慮將智慧財產權遷移至實際研發決策進行地點及研發活動執行地,以符合反避稅規定。
附繳稅證明可免申報
此外,或許也有人觀察到,在開曼群島2月下旬推出的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中,在規範企業不需要申報的條件之一就包含「非稅務居民」企業。
所謂「非稅務居民」企業,意指雖然是開曼註冊公司,但在其他國家已作為稅務居民,並有相關收入所得於當地繳稅。施行細則提出,只要提供他國的稅務居民證明、稅籍編號或稅務申報書等證明文件,藉此確認就可免於進行經濟實質申報。
因此,單就台灣可能遇到的情形來看,廖哲莉舉例,在台設立分公司的開曼註冊企業,如就從事貿易、租賃等相關活動獲取的所得,已經在台申報納稅,納稅證明可作為豁免證明。
但如果公司為F股上市公司或海外上市公司,僅為純控股而無其他相關活動,即便在台灣雖設有分公司,單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稅,就不見得適用,但整體還需考量實際個案而定。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