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商業指南】企業稅金及稅制

稅金

巴西素有“萬稅之國”的稱號,實際上共有90 多種稅費,稅收繁重且規則複雜,稅收管制實行聯邦、州和市三級政府稅權劃分。現政府稅收約占國家GDP 的33%。

企業稅金

企業在運轉經營中會產生各種稅費,針對產品流轉、企業的收入和利潤等進行徵收。

企業稅制(Regime tributário)

在巴西,企業應選擇一種稅制,並根據稅制規定繳納相應企業稅金。

簡易計稅制(Simples Nacional):

簡易稅制是針對中小企業(ME 和EPP)而專門設定的稅務徵收和監管的制度,此稅制以企業收入為基礎計算應繳稅費,簡化計算並統一徵收中小型企業的稅費,稅種涵蓋各種聯邦稅(IRPJ、CSLL、PIS、COFINS 和IPI)、州稅(ICMS)、市稅(ISS)和社保金(INSS-patronal)。

根據 2006 年12 月14 日頒佈的123號補充法令規定,簡易計稅制是針對中小企業(ME 和EPP)而專門設定的稅務徵收和監管的制度。其使用範圍涵蓋巴西全國所有州和聯邦特區,政府公佈相關產業所適用的稅率,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活動性質查索相關稅率,一次性繳清所有稅費。

限制:
(1)年收入超過480 萬黑奧的企業(2018 年1 月起);
(2)外國股東入股的企業;
(3)金融、運輸、電力、汽車和摩托車進口商;
(4)廠商、房地廠開發商等特定行業。

推算利潤稅制(Lucro presumido)

在使用該方法計算稅額時,計稅基數為企業的核定利潤企業所得稅(IRPJ):企業的推測利潤為產品銷售總收入的8%。對於服務業則將服務總收入的32% 作為企業推測淨利潤。工業產品稅IPI 不包括在核定利潤的計算基數內。

社會貢獻費(CSLL):企業的推測利潤為銷售產品收入的12%,服務收入的32%。工業產品稅IPI 不包括在核定利潤的計算基數內。

企業的資金收益,金融市場的收入以及其它的收入也需納入推測利潤的計算基數。

限制:
(1)年收入超過7800 萬黑奧的企業(2013 年起執行的新規定);
(2)金融機構;
(3)金融實體或代理融通公司(Factoring Companies);
(4)在海外有利潤,收入或收益的企業;
(5)享有某項免稅政策的企業,該企業不可使用推算利潤法。(所得稅法規第3 條)
稅額必須按季度計算及上繳。

實際利潤稅制(Lucro Real)

實際利潤法的計稅基數是按照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後,得出的利潤額。

實際利潤稅制有兩種繳稅方式,分別是年度實際利潤稅制和季度實際利潤稅制:

如企業選擇年度實際利潤稅制(Lucro RealEstimativa),則每個月都需繳納一部分的所得稅。企業可以選擇按照每個月的營業收入預估所得稅(在年底對利潤進行調整,補交或返還稅費)或直接按每個月實際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稅,企業可在每月自行選擇兩種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繳納所得稅。

如企業選擇季度實際利潤稅制(Lucro RealTrimestral),企業應核算截止日期為3 月31 日、6 月30 日、9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季度實際利潤並進行調整,由此得出季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稅費。企業可以選擇在季度結束後第一個月繳納稅費或將稅費分成三等份,增加基准利率,在季度結束後頭三個月分期繳付。

編輯 / 王子明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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