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回流需注意相關規定,圖為深圳。
2019/08/25 04:09

為引進台商海外資金回流,《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經7月初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正式於8月15日實施。伴隨新法上路與財政部公告相關申請書表。會計師也提醒申請者與企業須留意多項要點,包含申請核准期程、留意取得投資執行核備證明,以及把握2年專法期限等。
此外,若個人資金回台存入專戶後,如在過程中不幸過世出現繼承問題,能否提前從專戶領出?對此疑慮,財政部官員也說明,如果真遇到這類情形,還是得依法規把資金控管5年程序走完,若繼承人有其他規畫也仍必須先補齊稅負才能領出。
另一值得關注的是,由於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經享有優惠稅率,財政部也明確說明,海外匯回資金不得同時適用其他租稅優惠,其中如產創條例投資5G及智慧機械條款、天使投資人條款、未分配盈餘投資條款等3大投資租稅優惠。
而在新法初落地之時,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有意適用於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申請者,必須留意實務執行面上的各種注意事項。
CRS及免稅天堂法 影響大
首先在事前準備上,申請人應於稅捐機關核准函發文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銀行辦理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匯回該專戶(得申請展延一個月),才能適用專法的優惠稅率。
林巨峯也提醒個人申請者,應以個人境外「同名帳戶資金」為申請適用客體,並於申請書內自我聲明,表達資金來源未違反《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規範,此外還須說明,沒有無法辨識的所得金額;沒有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導致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的困難。
林巨峯說明,申請實質投資者也須留意每年1月的投資執行情形核備,完成投資6個月內申請證明,取得證明6個月內申請退稅,遵守相關程序、應備文件及時限等,避免因程序不符規定而影響退稅權益。其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須檢附會計師就各項支出查核的報告。
此外,受中美貿易戰升溫,以及全球共同申報準則(CRS)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等諸多全球反避稅因素影響下,林巨峯強調個人與營利事業海外資金的回台規畫已刻不容緩。
他更指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僅有2年生效期限,個人與營利事業應把握該2年生效期間,尤其須在境外資金匯回前,事先盤點海外資金來源與組成結構,並思考未來的資金用途,以及透過評估流程細節後,確保讓資金使用效益與稅負最佳化。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