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2019/09/03 22:03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3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者,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近年來,大陸考試作弊「高發多發」,特別是利用資訊技術手段,進行組織的考試作弊活動持續蔓延,危害日益嚴重。
相關資料數據顯示,截至今年7月,大陸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包括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此次發佈的《解釋》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範圍作出進一步明確,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等,4類考試被納入「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這些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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