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大陸地區 加班工資基數

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往往成為該勞動糾紛的焦點。
2019/10/13 04:09

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的發展及勞動法規的普及,大陸員工對於其自身勞動權益的認知度也進一步提高,目前因勞動者加班工資引發的勞動糾紛呈現上升的趨勢,在此類糾紛中,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尤其是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往往成為該勞動糾紛的焦點。本文旨在通過梳理大陸部分地區相關法律規定及審判案例,以供企業處理此類糾紛時予以借鑒使用。

一、加班工資法律及制度

(1)法律

根據《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部門規章

勞動者加班工資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單價」為計算基數。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進行計算。根據前述規定可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於勞動合同中約定,但就「日或小時工資標準」或「月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未做進一步規定。

綜上,在法律、部門規章層面,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未有明確規定。該種情形下,給予政府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一定的立法空間,尤其是地方立法機關可根據其行政區域的具體情形和實際需要進行立法以對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予以自行規定。

二、關於北上廣深相關規定

(1)北京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據此,北京地區加班工資基數按照以勞動合同約定優先、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照集體合同約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惟,《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未具體規定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司法實務中,參考北京地區相關此類案件案例,北京地區法院認定的的加班工資標準可包括基本工資、補貼和津貼以及獎金(酌情)等。

(2)上海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結合上海地區相關案例,實務中,上海地區之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一般按其扣除年終獎、福利性待遇後的正常出勤月工資確定。

(3)廣東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以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標準支付勞工資報酬。

結合廣東地區相關案例,實務中,如勞動合同約定正常工資時間的工資標準而未約定具體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則以該正常工資時間的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勞動合同約定之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正常工資時間的工資標準,司法機關可能判決以該正常工資時間的工資標準為准。需要注意的是,《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並未排除獎金。

(4)深圳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加班工資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數,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不包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喤的補助以及按照規定不屬工資的其他費用。

實務中,如勞動合同僅約定基本工資(深圳市同期員工最低標準),而實際發放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不固定績效工資以及其他補貼和獎金,其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仍以其勞動約定的基本工資(深圳市同期員工最低標準)為准。

三、加班工資勞動糾紛處理

(1)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為避免企業與員工就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存在爭議,建議企業參考當地有關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員工在簽訂勞動合時明確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或者約定作為加班計算基數的工資標準或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2)約定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約定加班工資金額均不得低於其該地區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如約定之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仍可能以該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

(3)加班的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建議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及加班申請制度,並做好考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及明細等文件保存,以避免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後果。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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