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處分法 首納入中共黨員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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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04:10

大陸人大常委會日前公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具體明列違法事項,包含反對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組織違法罷工、挑撥民族關係等行為的策畫者,將予以開除處分。這是大陸官方首次以立法方式,將規範中共黨員的規例引入全體公職人員。

8月下旬,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進行審議。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為體現政務處分的事由由法明定原則,草案第三章系統梳理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並分別針對職務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草案規定,涉及違法組織或參與罷工、挑撥民族關係等行為的策畫者,草案也明確給予開除處分,其情形包括: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而政務處分法也明定針對違法公務人員的處分方式,一共有6類,包含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並與經濟處罰掛鉤,增加法律威懾力。

人民大學反貪腐與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輝指出,政務處分法的推動前,已先有黨紀處分,兩者將共同進行一個遞進式的推動,向實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標一體化推進。

毛昭輝強調,「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有所區別,不論是在實施的主體、適用對象、適用行為以及法律後果,若遇同時具備黨籍的公務員,則需看是監察機關或黨紀委員會誰先立案,來決定處分順序。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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