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侮辱國旗案被告獲刑20日 律政司:理清侮辱國旗罪判刑原則

香港侮辱國旗案被告獲刑20日,律政司:理清侮辱國旗罪判刑原則。
2020/04/25 10:03

香港一名21歲男子去年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因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刑期復核後,高等法院4月24日改判被告監禁20日。香港「無線新聞」等港媒25日報導稱,律政司歡迎上訴庭的裁決。

報導稱,香港律政司歡迎高等法院上訴庭重申終審法院對侮辱國旗罪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的權威意見,即罪行條文,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並理清侮辱國旗罪的判刑原則及需考慮的因素。

報導稱,上訴庭雖然申明無須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但強調法庭量刑時,必須審視被告的行為對國旗的侮辱程度。

港媒報導,去年9月22日,被告涉嫌損毀國旗及將旗丟進水池和城門河,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及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及未能反映刑責,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刑期申請上訴,要求判被告監禁式刑罰。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24日頒書面判詞,稱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改判被告監禁20天。

判詞稱,《國旗法》本地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就侮辱國旗罪作量刑時,需要考慮相關條文的立法目的及控訴要旨,而終院於1999年在一宗案例中已表明,控罪在全面保護國旗免受侮辱,量刑也需包括考慮具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強調,即時監禁被告是唯一判刑選擇,原審法官在判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沒有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上訴庭最終以監禁120天作量刑起點,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復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其監禁20天。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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