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與無黨派簽施政方針十二條

2018年,王雲五誕辰130週年在國父紀念館舉行王雲五文物展。
2020/05/25 旺報 王雲五

我生平的經歷,就是遇事不肯空過,事前既未能謝絕府委之職,事後因閒職仍不願空幹,雖大違初願,結果便又接受了此一兼職。

宋內閣之辭職,事出倉卒,當然不及發表繼任人選,於是行政院院長一席暫由蔣主席兼代。稍後乃決定由張群氏繼任。張氏接受特命以前,則以各黨派加入,擴大政府基礎為條件。經過一番唇舌,民青兩黨在原則上已應允,惟以先行簽訂共同施政方針為先決條件。同時我亦以無黨派之地位,被邀參加改組後之政府,以國府委員而兼經濟部部長;我則早有脫離政府之決心,此次有此改組機會,正好堅決求去,幾經堅邀與堅拒,始允對經濟部部長一職考慮易人,而對於國府委員仍非我擔任一席不可。

大違初願仍接受兼職

蔣主席之親信某氏力言,在民青兩黨參加政府以前,我既率先加入,此時兩黨業允加入,我反而退出,未免使國人誤會,實與我熱誠合作之初衷相違,況蔣主席意至懇切,對於已參加政府之我,斷不肯讓我完全脫離,因此勸我還是接受府委為宜。我再三考慮,為著達到擺脫直接行政之目的,對於僅僅參加會議之府委祇得接受。但正如民青兩黨所主張者一般,在接受府委以前,應由三黨與無黨派簽訂共同施政方針。於是由三黨領袖蔣中正張君勱曾琦三先生及無黨派之莫德惠先生與我,於四月十六日在南京簽訂施政方針十二條,其全文如後:

國民政府為實施憲政,推進民主,自政治協商會議以來,即決定改組政府,延攬中國國民黨以外各黨派人士,及社會賢達共同參加。經一年餘之不斷努力,刻已詢謀僉同,可即完成改組之程序。關於改組後政府之施政方針,亦經與各方詳加商討,並經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國民黨常會分別通過,參加商討之社會賢達亦表贊同。此項施政方針將為改組後國民政府所共同遵守。茲特公告其內容如左:

第一,改組後之國民政府,以和平建國綱領為施政之準繩,由參加之各黨派及社會賢達共同負責,完成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第二,以政治民主化及軍隊國家化之原則,為各黨派合作之基礎,在此共同認識之下,力謀政治上之進步與國家之安定。

第三,為促進世界和平,擁護聯合國憲章起見,中國外交政策,應對各友邦一律平等親善,無所偏倚。

第四,中共問題,仍以政治解決為基本方針。只須中共願意和平,鐵路交通完全恢復,政府即以政治方法謀取國內之和平統一。

第五,根據憲法規定之精神,提前試行行政院負責制。行政院應依國府委員會之決策,負執行之全責,以符合於有權有責之原則。立法院之職權,應同樣尊重。行政當局遇有提案,應出席立法院說明,以保行政與立法之聯繫。

第六,行憲以前,行政院院長之人選,國民政府在提出任用時,應先徵求各黨之同意。

第七,對於各省行政,應本軍民分治與因地制宜之原則,在法制上與人事上均作徹底之檢討與改革,使各省政府能充分發揮其效能。

第八,凡因訓政需要而頒設之法制與機關,在國民政府改組後,應予廢止或裁撤。

第九,徹底整理稅制及財政,簡化稽徵手續,減少賦稅種類及附加稅,以減輕人民之負擔。

第十,嚴格保障人民身體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嚴禁非法之逮捕與干涉,其因維持社會秩序,避免緊急危難,而必須予以限制者,其法律應由國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之。

第十一,今後所有舉辦之外債,應指定專為穩定並改善人民生活及生產建設之用。

第十二,各省市縣之參議會或臨時參議會,盡量由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共同參加,各省地方政府亦應本惟才惟賢之旨,由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參加。

蔣中正 張君勱 曾琦 莫德惠 王雲五

上開施政方針簽訂後,越二日,國民政府即發表選任各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二十九人為國府委員,我的名字當然也包括在內。再隔兩日,張群氏突來訪我,堅請我以國府委員兼任行政院副院長。我這次本想一切不幹,不得已而任府委閒職,想不到又有新的任命;但禁不起張氏的熱切相勸,並力言組閣之困難,今尚缺此一席,以我擔任為最宜。我既固辭不獲,因思副院長一職,並無實際職掌,與部會長官不同,若兼任此席,不過於參加國務會議外,多參加一種政務會議,而兩者互有關係,亦可資參證,我既已允任府委,為著出席國務會議時,討論不致蹈空,又何妨再參加政務會議。我生平的經歷,就是遇事不肯空過,事前既未能謝絕府委之職,事後因閒職仍不願空幹,雖大違初願,結果便又接受了此一兼職。

像泥淖愈陷愈深

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和四月廿二日,國民政府先後發表選任我為國民政府委員和行政院副院長後,許多人都為我道賀,我心裡卻十二分的難過。一來因為半年求去的決心,好容易得到可去的機會,卻因不能峻拒新命,而動搖意志,與我生平的操持不符。二來因為從政之初,原期有補於全國的團結,現在此一期望愈離愈遠,我仍尾隨不能擺脫,未免有違初衷。三來因為我之從政,既非為名,更非為利,既知無補於國,何苦像泥淖愈陷愈深。惟事已至此,祇好就我的新職善盡其責,俾良心得稍安而已。

國民政府委員會,依照新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改組後,於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正式成立。查該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國民政府設委員以四十人為限,由國民政府主席就中國國民黨內外人士選任之,內五院院長為當然委員」;這與政治協商會議決定的原則是相符的。至於四十人之分配,上文已經說過,政協僅對國民黨員占二十名額獲得協議,至其他二十名之如何分配,迄未決定。此次因中國共產黨,及民主同盟之構成單位除民社黨外均未參加,故蔣主席保留一部分委員名額未予選任。當時實際選任者僅二十九名,計開國民黨十七人,民社黨青年黨社會賢達各四人。尚有十一名留以有待;而國民黨應占之二十名亦祇發表十七名。在第一次會議時,除修正原有之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規程,決定將國民政府委員會所召開之會議稱為國務會議外,旋復通過國民政府施政方針。同日,國防最高委員會即行結束,以其原有職掌分別移交新成立之國府委員會與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

(待續)

編輯 / 邱玉芳

【巴西華人資訊網】

image_print列印文章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