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巴西最高法院將對進口企業銷售進口商品時是否需要繳納IPI的爭議做出最終判罰,判罰的結果將適用於所有的企業。根據巴西最高法院之前的判罰案例,此次判罰的結果很有可能會出現“Decisão Modular”,在此類決定中,最高法院會對爭議做出最終的判罰,但判罰的效應僅適用於在最高法院的最終判罰前就此事項上訴的企業。
如果企業尚未就此爭議上訴,可以考慮與律師溝通,要求對此事項進行上訴,如果判罰結果是對納稅人有利的,那企業可以追回最近五年多繳納的IPI稅金(即進口時繳納的IPI和銷售產生的IPI之間的差額),如果判罰結果不利於納稅人,企業將會損失小額的訴訟費以及律師費。如果有需要,IEST的合作律所也可以協助提供此服務。
IPI,Imposto sobre Produto Industrializado,中文為工業產品稅,是一種類似中國國內消費稅的稅種。根據巴西聯邦憲法的規定,該稅金應當在商品出廠的環節繳納。但巴西的IPI細則當中則對該定義進行了擴充,將進口商視為“等同於工廠”的機構,並規定進口商在銷售進口產品時,也需要繳納IPI稅金。
雖然IPI的規則允許進口企業計提進口環節繳納的IPI稅金(採用簡易計稅,即SIMPLES NACIONAL的企業不適用該規則),但由於企業在銷售環節還會增加利潤以及一些進口的費用,因此往往巴西國內銷售環節當中的IPI稅金要高於進口環節的稅金。
此前已經有企業對於IPI細則中的這個規定提出質疑,認為該規則不符合憲法。巴西是世貿組織成員國,簽署了關貿總協定(GATT),而根據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巴西不能區別對待進口商品和本國商品。
根據目前的規定,巴西國內的工廠在銷售環節需要繳納IPI稅金,從巴西國內工廠採購之後再銷售則無需再繳納IPI。而巴西的進口企業從境外的工廠採購商品之後,在銷售環節卻需要繳納IPI稅金,導致進口商品因此需要繳納更高的IPI稅金,因此是在區別對待本國產品和進口產品,違背了關貿總協定的規則。
巴西最高法院已經在今年6月開始了對此爭議的最終判罰,已經投票的兩位法官一位的認為銷售進口商品時不需要繳納IPI,另一位則認為需要繳納,另一位法官在6月13日要求暫停判罰,暫停時間在10天到6個月之間。
此次判罰的結果將會適用於所有相同的案例。根據巴西最高法院之前的判罰案例,此次判罰的結果很有可能會出現“Decisão Modular”,在此類決定中,最高法院會對爭議做出最終的判罰,但判罰的效應僅適用於在最高法院的最終判罰前就此事項上訴的企業。
編輯 / 羅志光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