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權威專家:隸屬國安公署案件 中央具完全管轄權
2020/07/01

中國媒體《環球時報》1日報導,港版《國安法》6月30日通過、當晚23時正式刊憲生效施行。陸港法界學界人士受訪指出,這部法律既強化「國安事務是中央事權」,同時體現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值得注意的是,該法第48條規定了駐港國安公署職權,除分析研判、監督指導外,還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且國安公署管轄案件的檢控和司法程序,也將分別由大陸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負責。
中國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強調,在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方面,特區政府是第一責任人,大陸中央政府則負有最大責任和最終責任。因此,當特區無許可權或無能力處理某些案件時,中央有義務及時出手,履行其憲制責任。這絕不意味著對香港有關機構職權的「侵蝕」,而是圍繞維護國安這一最大目標的不同職責分工。
港版《國安法》同時明確,扮演大陸中央「最後守門人」的駐港國安公署,對3類特別情形的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港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情況的。其餘大部分案件則由特區行使管轄權。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時政評論員鄧飛指出,「法律中對中央直接負責執法和司法的情形的界定十分清晰,分別從空間、嚴重性和複雜程度三個面向來界定。」所謂「空間」即當重大國安問題已不限於香港一城、而是對整個國家造成危害時,則不再由特區管轄;「複雜程度」意指可能涉及各種勢力尤其是境外勢力的捲入;而「嚴重性」則是指特區政府的管制能力受到削弱甚至癱瘓的情況之下,就必須要中央出手。
鄧飛分析:「如果再發生去年那樣的暴亂,就屬於這三種情況,無論是從憲法體制還是從政治倫理上,中央都要扮演『最後守門人』角色。」
報導稱,港版《國安法》第56條規定,涉及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時,由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中國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副教授田飛龍認為,根據法條,如果管轄權歸中央的案件,「從案件卷宗的第一張紙開始,從調查、執法,到檢控,審判,服刑,都將由中央或內地機構來負責。而一般國安案件則從頭到尾都由香港負責。」這意味著將形成兩個「管轄閉環」。
編輯 / 羅志永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