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媒體為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接受司法覆核釋疑

大陸媒體為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接受司法覆核釋疑
2020/07/03

新華社為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接受司法覆核釋疑。圖為7月2日上午,香港各界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到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集會抗議。

《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接受司法覆核,引起疑慮,大陸官媒新華社3日專文釋疑指出,依國安工作屬性,有四方面原因:一是香港國安委資訊不公開;二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三是國家安全專業性極強,香港法院無法作出準確判斷;四是香港國安形勢紛繁複雜,有關政策決定需及時因應形勢變化,追求時效。

新華社稱,法律專家分析指出,香港國安委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而國家安全事務性質上與國防、外交等一樣,屬中央事權。對於屬中央事權的事務,香港特區無權決定向社會公開,也無主動或應要求向社會公開的責任和義務。

同時,香港國安委工作中不可避免會掌握大量國家祕密資訊,作出的決定很多也涉及國家秘密事項,若對外公開可能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社會根本利益。

從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屬性看,其決定顯然不適宜接受司法覆核。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合法合情合理,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一是香港國安委資訊不公開,法院無從判斷有關決定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正常程式,不具備司法覆核的基礎條件。

二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特區政府有時鬚根據中央政府的指令、命令履行職責。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司法機構,無權對中央發出的有關指令、命令等進行司法覆核。

三是國家安全形勢、政策、制度機制建設和重大行動專業性極強,判斷有關決定是否合理,需掌握的資訊超越特區層面的認知,香港法院無法作出準確判斷。

四是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形勢紛繁複雜,有關政策決定需及時因應形勢變化,追求時效,如接受司法覆核,可能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律專家強調,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不等於其行為不受監督和制約。專家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政府作為授權主體,有權監督和問責香港國安委工作。中央政府將會嚴格行使監督權,確保香港國安委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維護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編輯 / 羅志永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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