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最高法院:債券經紀人無權在稅費計算中抵扣傭金

巴西最高法院:債券經紀人無權在稅費計算中抵扣傭金
2020/10/10


巴西最高法院首次在相關議題上表明立場。

在9日舉行的會議上,巴西最高法院(STJ)第二庭判定,禁止證券經紀人從PIS(社會一體化費)和Cofins(社會保險融資貢獻費)的計算基礎中扣除投資代理商(即從事籌款工作的專業人士)的傭金。

該會議的目的是討論這些傭金是否可以歸類為金融仲介費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證券經紀人便可獲得抵扣稅額的權利。在1998年的第9718號法律中,第3項法條明確規定了這項權利。

但是,該庭的成員表示,針對這類費用,證券經紀人的支出僅用於聘請專業人士。報告員本傑明(Herman Benjamin)部長在投票中強調:“這與金融仲介活動截然不同”,該觀點得到了其他成員的支持。

成員們通過證券交易經紀人SLW提交的資料,針對該議題以及聯邦地區第三法院(TRF,總部位於聖保羅)作出的決定進行了分析。

第二庭成員拒絕該請求的理由是,他們瞭解證券經紀人並不進行金融仲介活動,這將是銀行的獨家活動。基於此,傭金支出應歸類為管理支出,並計入PIS和Cofins的計算中。

對此,在該案中為公司辯護的律師費拉茲(Diogo Ferraz)提起了第9718號法律。它在名義上包含了可扣除金融仲介費用的經紀公司以及債券和證券的發行機構。

他說:“金融仲介與銀行仲介之間存在混淆。金融仲介明確包括了自身或協力廠商的資源運用,以及與股票買賣相關的活動。”

另外他表示,債券經紀人之所以被視為金融機構正是因為他們進行金融仲介活動。費拉茲告訴法官們,如果不是這樣,那麼相關的監管機制和稅收政策也無法合理施加。

律師堅持認為,投資代理商的支出“與這些活動有必然的聯繫”,因此,債券經紀人可以從PIS和Cofins的計算基礎上扣除此類支出。他強調道:“這不是單純的管理支出。這與債券經紀人的核心活動有關“。

最高法院第二庭認同了該公司的第一個觀點:債券經紀人確實開展金融仲介活動。“但這不是本次會議的核心法律問題”,報告員表示,他同意國家財政廳總檢察長辦公室(PGFN)的論點,即該支出必須歸類為“金融代理商向債券經紀人提供的服務相關費用”。

PGFN的律師科斯敏斯基(Marcelo Kosminsky)提到,在巴西中央銀行為監管機構而準備的《金融系統標準手冊》中:仲介、薪酬和傭金被列為金融系統服務的支出,而非資金支出。“因此,這是一項管理費用。且稅法明確禁止抵扣該稅種的稅基”。

編輯 / 王小明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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