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稅務局:已截止對患新冠員工的稅費抵扣福利
2020/10/22

巴西聯邦稅務局通過e-Social(企業員工社保資訊申報)的網站宣佈,針對員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休假前15天的費用,允許公司從社保繳費中抵扣的截止日期已到達。在今年4月2日的第13982號法律中,其第5條允許在總社會保障體系(RGPS)的繳款金中進行抵扣,稅基上限為6101.06黑奧。
根據該規定,僅需要證明暫時無法工作是由於感染了新冠肺炎,但並沒有提到該福利的期限。
然而,在eSocial的網站上發佈的第21/2020號說明中,表明7月結束抵扣。該說明基於法律的第六條規定:“在面對具有國際重要意義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行政部門可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法規的三個月期限延長。2020年2月6日第13979號法律將新冠疫情定義為國際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如果員工隔離超過15天,則從第16天起可以向國家社會保障協會(INSS)申請疾病津貼。但是隔離前15天的工資由雇主承擔。
個別律師對說明中描述的論點提出異議。社會保障法專家梅代羅斯(Fabio Medeiros)說:“只有第13982號法律的第2,第3和第4條規定了向非勞動者支付緊急救濟金的三個月期限,以向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康復期的員工預支補助金。”
律師說,只要第5條法規沒有進行撤銷或修改,以表明休假15天的受益期已經結束,就可以繼續利用抵扣,並且如果有任何質疑可以此為自己辯護。
“另一種方法是與稅務局進行行政諮詢。如此,公司就有30天的時間只收取Selic利息並無任何罰款。或者,可以提出一項預防性令狀,以避開eSocial的說明內容 —— 一項非法律規則。” 他補充說,即使在重新感染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再次進行扣除。
而律師卡多佐(Alessandro Mendes Cardoso)不同意這種解釋。他認為,三個月的期限也包括了第13982號法律的第5條。他說:“第5條確實沒有提到最後的期限,法規缺乏明確性。但是,當其他所有法規都提及三個月的期限時,我認為無視該期限並進行扣除是非常危險的”。對他來說,只有國會或臨時措施才能延長這一期限。
在說明中,稅務局確認了該福利的終止,“扣除新冠休假前15天金額僅限三個月。必須排除所有認為法律第5條沒有規定時限的說辭。只有緊急援助是根據法令延長的,而抵扣並沒有”。
編輯 / 王小明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