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最新要求 境內發放境外貸款不得用於證券投資
2022/01/30

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29日晚發佈《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對27家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要求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上述規範從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人民銀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現行人民幣境外貸款政策發布時間較早且限於「走出去」項目,外幣境外貸款政策僅有原則規定,難以滿足當前及未來業務和監管需要。為更好發揮跨境金融業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按照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思路,人行會同外匯局起草該《通知》。
據《中國證券報》引述該《通知》提出,人行、外匯局對27家銀行包含工農中建交等國銀承作的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搆、外匯局各分支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27家銀行以外的銀行境外貸款業務進行管理。
此外,有展開境外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人行、外匯局或其分支機搆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情況和本年度計畫。
編輯 / 李斌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