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乾旱之苦 鄱陽湖未經批准禁止進入大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受乾旱之苦 鄱陽湖未經批准禁止進入大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2022/10/26

江西鄱陽湖未經批准禁止進入大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大陸央視新聞25日報導,據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消息,近日,受乾旱之苦的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沙湖站、廬山市公安局蛟塘派出所聯合發布《關於禁止未經批准進入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告知書》,嚴禁未經批准,擅入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先前破壞溼地已有7人遭法辦。

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提醒,保護區內溝壑縱橫、淺灘窪地廣布,地形複雜、交通不便、通信不暢。擅自進入,極易造成危險,一旦發生事故,救援難度極大,因此禁止未經批准進入;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是旅遊區,是保護候鳥越冬地。禁止外來人員未經批准擅自進入觀光、遊玩、戲水、垂釣、徒步、探險等活動。

據悉,進入候鳥越冬期以來,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在主要路口設置宣傳牌、警示牌,勸阻外來人員擅闖保護區的行為。在廬山市公安局的配合下,依法對日前擅自駕車進入沙湖核心溼地並毀壞公私財物的3名違法人員進行了行政拘留;以及4名違法人員在保護區內水域投毒以獲取漁獲物,違法人員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予以刑事拘留。

大陸《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禁止未經批准進入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告知書》特別提醒廣大群眾,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禁止開發區,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入或招攬、組織他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將依法追究責任。對拒絕、妨礙、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將依照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 李斌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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