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西國會內的反對派議員于8月7日宣佈,已在針對聯邦最高法院(STF)大法官亞歷山大·德·莫賴斯(Alexandre de Moraes)的彈劾請求上收集到41個簽名。不過,這一數字僅具有象徵意義,因為彈劾程式是否得以進一步推進,取決於聯邦參議院議長大衛·阿爾科倫佈雷(Davi Alcolumbre)的意願;而若正式啟動彈劾流程,最終的表決仍需獲得來自參議院的54張贊成票。
巴西聯邦參議院從未推進過針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彈劾程式,但該程式的規則與彈劾巴西總統的規則流程類似。不同的是,在針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彈劾案中,整個程式自始至終均由參議院參與審理,不需經過眾議院。目前,巴西憲法並未規定國會兩院領導人對收到的彈劾請求必須在特定時間內作出決定。
根據《巴西聯邦憲法》,審理彈劾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案的職責屬於參議院。不同于對聯邦行政首腦的彈劾流程,大法官的彈劾程式直接在參議院啟動。該程式依據1950年第1079號法律進行,法律中列明瞭何為“責任罪”以及相關的審判流程。
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參議院主席團提出彈劾請求,前提是受到指控的大法官目前仍在任。此外,除了需遵守程式性規定,請願書還必須附帶能夠證明該名大法官涉嫌犯罪行為的相關文件材料。若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這類請求通常會被“束之高閣”。
被認定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責任罪”的行為包括:
除非通過上訴程式,否則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改法院已作出的決定或投票結果;在依法應當回避的情況下仍參與審理並作出判決;從事政黨政治活動;明顯怠忽職守,未盡職務責任;行為不符合其職位應有的榮譽、尊嚴和品德。
若彈劾請求被正式提出,並且參議院議長決定推進該請求,他需要在全體會議上宣讀彈劾指控。
宣讀之後,參議院將成立一個由21名參議員組成的特別委員會,10日內對該指控出具初步報告。這個階段僅用於決定是否受理該指控,尚不是正式的審理程式。
若該委員會認為指控應被受理,該請求將提交至參議院全體會議。此時,若81名參議員中有至少41人投票贊成,彈劾程式將正式啟動。反對派此次收集到的41個簽名,正是為了確保在這一關鍵投票環節上達到規定標準。
一旦進入正式程式,請求將回到特別委員會,被指控者擁有10天時間進行辯護。10天期限結束後,參議院需在15日內就指控最終是否成立發表意見。
若最終報告認為指控成立,受指控的大法官將被暫停職務,直到作出最終審理判決。在此期間,被指控法官的三分之一工資將被暫扣,若最終被判無罪,則這部分被扣薪資將被返還。
若最終報告被通過,該案將提交至參議院全體會議進行最終審議。此階段需要81名參議員中三分之二(即54人)投票認定涉案大法官有罪,才能將其免職。
與總統彈劾案相同,針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彈劾審議也由聯邦最高法院院長主持。參議員在此階段將充當“審判法官”。法院院長負責宣讀指控和辯護的摘要及相關證據,隨後參議員進行表決。若大法官被判有罪,參議員還需決定其是否應被禁止其再任任何公職。如果被判無罪,則該大法官將被恢復原職,並獲得此前被暫扣的薪資補發。
編輯 / 王子明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