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金門縣議員蔡春生提出博弈公投案,連署超過門檻,金門縣將在10月28日舉行公民投票,但反博奕方淡江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金門縣文獻委員會委員楊秉訓,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撤銷公投公告並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停止執行公投案審理後,今(27)日駁回聲請。
蔡春生去年9月向金門縣政府提出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主文為「為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的前途,您是否贊成設立國際渡假區並於其中開放5%觀光博弈?」縣府將該案送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後,經蔡春生等人發動連署,選委會初審及各戶政事務所查對結果,該公投案合格連署人數共有5602人,超過法定連署人數下限5178人。
金門縣選委會今年6月23日公告「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1案成立」,並訂今年10月28日辦理公民投票。但反賭方的楊秉訓認為,縣府雖已就蔡春生提出的金門縣公民投票案行使裁量權,但未詳審該公投案主文,違反《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及符合《金門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駁回條件,就將該案送請縣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屬就重要事實未確實掌握的裁量怠惰。楊以他身為金門縣民,為維護全體金門縣民的公益,就向北高行提起撤銷金門博奕公投訴訟,還提起本件停止執行的聲請。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提起行政爭訟,原則上須其主觀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才能進行,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才可為維護公益,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提起行政爭訟。
公投法規範的「公民投票」行為,目的在補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之不足,著重在國民多數意見的呈現,不是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所以無法結合「保護規範」理論,導出「投票權人依公民投票法,就享有『爭執舉辦公民投票決定行政作為』的主觀公權利」。
公民投票權之人對於公民投票案,既可自行決定其是否要到場投票,以及投票時所圈選內容為何,則其個人意志表達並不受任何外力掌控,本件公投案公告本身,頂多只是表示選委會已審查連署人名冊合格將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1案已成立等公告事項周知金門縣縣民,難說這樣就造成聲請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何受侵害。公投法並未特別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各該選舉委員會所為的公告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並沒有理由。
另外,楊並未舉證證明因公告進行會導致何種難以回復的損害,衡情也難想像公告本身將對聲請人產生什麼權利的侵害,更難以認定公告有那裡侵害楊的財產權、名譽權及參政權等權利,更無法遽認有何急迫情事,不符停止執行要件,聲請於法不合,應裁定駁回。本件可抗告,至於本訴仍在審理中。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