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誠實申報賄款 葉世文抗罰敗訴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因收賄案遭判刑入獄,他因借用他人戶頭未誠實申報,遭監察院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90萬元,葉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罰並無不當,判決葉判訴,全案可上訴。

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任內,未據實申報他借用陳麗玲名義的存款及股票共879萬多元,監察院對他裁處罰緩90萬元,但葉男主張這些存款是陳女所有並非他借用,否認有不實申報的情況,監察院沒有理由對他裁罰。

北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坦承她在華南銀行的存款是葉世文所有,況且監察委員對葉調查時,他坦承借用陳女存款帳戶,他確有未申報本人借用他人名義之存款2筆與股票4筆,共879萬8265元,監察院裁罰90萬元,核無不合。

葉世文因林口A7合宜宅收賄案遭判刑7年定讞,已入獄服刑,他在桃園副縣長任內另涉八德合宜宅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罪,今年3月高院更一審痛批他深受國家栽培受有豐厚俸祿、位居高津,卻貪圖不正當金錢,依貪汙等罪將他判刑10年6月。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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