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拖2年才告老闆猥褻 檢不起訴

鄭姓五金批發業者,被女員工指控趁2人獨處時摸她胸部及大腿,涉嫌強制猥褻;台北地檢署認為被害人在2年後才提告,考量全案僅被害人指述,認定鄭男的罪證不足,5日不起訴。

被害人控稱,2年多前,鄭男趁上班時間與她獨處時,對她襲胸及摸她大腿,她原隱忍不發,但事後覺得應讓鄭男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代價,所以拖了2年多才提告。

檢方考量全案只有被害人的片面指控,且提不出蒐證畫面等物證,也沒未提供證人指證,認定鄭男的罪證不足,予不起訴。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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